一、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委托人现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臧xx律师为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为:(由律师填写)。
代理人的权限为:
1、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代为集中股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其他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特别声明:代理人不得对x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的,本委托书自动失效。xxxxxx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或者股票恢复上市之日,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小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之日止。
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名:
委托书签发日期:年月日
二、公司法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公司法》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也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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