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以量化的财物为标准来定罪量刑,简便易行,但如果仅从便于操作出发,否认与财物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贿赂的范围,其结果必然放纵大量的腐败分子。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犯罪的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而要同时衡量其他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何况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其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主要以对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治后果及社会道德等来衡量,即以犯罪情节作为衡量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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