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调解都是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之一。在以往法院的考核中把案件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调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与我们强调的和谐社会相一致。后来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以调压判的情况,总公司也意识到一味强调调解也是不妥的,于是现在就出现当判则判,不能以调压判的做法,回归司法常规的轨道。当然刚才所说都是法院关注的事情,那么作为当事人来打官司追求的无非是一定有利结果。
诉讼中的调解书与判决书都是法院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其具有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前两天就遇到一个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其1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到庭后态度也非常好,承认借款属实,也愿意偿还该借款。法官自然说好呀,既然没啥争议就双方出个调解书算了。被告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独原告不同意。原告觉得调解就是双方自愿的,事后被告还可以反悔,调解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这是大部分当事人都有的心理误区。调解过程虽然是双方意思自治,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讨价还价或者随时反悔,但是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法院制作书面调解书送达双方后,谁都不再反悔了。该调解书内容具有确定性终局性及强制执行性,如果被告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不分高低。所以该调解的时候就大胆的调解。
调解书具有终局行,一经送达便是生效文书,不能上诉;而判决书则可以上诉。调解书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判决书的内容具有唯一性。这个很好理解。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作出让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不干涉。但是判决书的内容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因当事人得意志为转移。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履行义务的期限或者履行义务的内容有很小的争议,而且该争议又在可承受范围内的话,建议选择调解,毕竟判决存在上诉的可能,如果被告上诉,不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案情发展也有不确定性,谁胜诉谁败诉都不好说。如果双方差距太大的话,该考虑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如果极有可能胜诉的,那就别怕耽误时间,将案件进行到底;如果胜诉希望小的,还不是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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