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职务职称、退休享受优惠比例、记账信息以及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证件类别等其他关键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1、职务职称
(1)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或《上海市公务员确定工资审批表;
(3)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调整的情况说明。
2、退休享受优惠比例
(1)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②《三十年教龄退休教师奖励审批表;
③在青藏高原工作过的,需携带《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和工人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在青海工作过的,需携带青海驻沪办事处出具的相应证明。
3、记账信息
(1)各调整时段相对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凭证之一的复印件:
①各类由办理机构盖章核定的申报表;
②各类由办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核定表;
③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因公安部门原因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②单位建帐错误造成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单位情况说明并注明个人经历。
(3)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4、其他关键信息
(1)调整姓名、民族或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养老人员调整出生年月的还需携带原始档案及复印件;
(2)调整户口簿“户别”信息的,需携带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调整证件类别的,需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原件;
(4)续签《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六种证件之一的,需携带上述六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5)续签或换发护照的,需携带护照(台湾居民应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无法提供护照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也可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首页及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6)缴费人员应征入伍成为“义务兵”或转为“志愿兵”的,需携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志愿兵(提干)审批表复印件;
(5)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薪级工资的,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单位情况说明;
(6)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岗位工资的,需携带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退休前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2009年12月底前到龄退休人员,还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名册。
(7)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教护龄津贴的,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调整的相关文书、单位情况说明。
(8)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需携带《上海市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表、《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审批表;
(9)调整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原在职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携带外省市社保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建帐的时间证明、对应时间段的个人档案材料复印件;
(10)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材料复印件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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