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过户是否可通过协议达成交易?
时间:2023-07-01 20:22:38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可以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如果约定不转移所有权,就不能称之为买卖合同。例外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有保留所有权条款,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此种条款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买卖房屋签订的协议怎么写

买卖房屋签订的协议应当写明:

1.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

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楼层、朝向、房屋质量等等。

3.价格条款: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4.房屋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

5.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

6.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

7.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8.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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