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口交卖淫
时间:2023-04-01 10:21:12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来看:口交,手淫,鸡奸等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

未指定的异性或同性通过金钱或财产作为媒介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包括口交,手淫,鸡奸等,都是卖淫嫖娼行为,应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分。

二、从法庭定罪和量刑的角度来看:口交和手淫不是卖淫。

口交,卖淫和其他行为,尽管在公安管理过程中将被确认为卖淫嫖娼行为,当事方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仍然存在本质区别。识别行政违法的标准非常低,而刑事违法的标准则更高。因此,卖淫作为行政处罚与卖淫是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在这方面,许多法院作出了区分:在性交法方面,口交和除性交以外的手淫不是卖淫,也不能确定为与组织卖淫有关的犯罪。

一、做鸭怎样判刑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我国已废除),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要判多久

介绍卖淫罪的判刑标准:

1、根据刑法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分子应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被判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多人去卖淫、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去卖淫,介绍了明知自己有性病的人去卖淫,要加重处罚,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刑。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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