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
4、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属以上第2、3、4款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全部提取;属第1款的,根据桂房改办字[2001]9号文的规定,“只能在购、建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但是,若职工所在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在单位补清欠缴住房公积金后方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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