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重建补偿有异议的,可以拒绝重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一)房屋拆迁补偿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实施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装修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以协议为准。三。实行产权交易,实行“一对一”和结构性价差结算办法,新建和产权交易安置房的建安费用差价,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交易房屋应接近标准户型。产权交易的户型设计应符合实际需要。产权交易安置房的户型设计标准为:一房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房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房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一房或一房半保障房户型,并按户型设计设计标准为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免收结构性价差。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可按综合造价支付附近产权交易所安置部分。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超出标准户型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购房款。
重建范围内批准的新项目计划能够满足产权交换的,在重建范围内实施产权交换;拆迁后批准的新项目计划因市政等建设需要不能满足产权交换的公益性事业,产权交易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对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依托标准户型后,应根据位置变化合理调整产权交易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4被拆迁用于经营的房屋,选择安置房屋的,可按房屋产权交易标准采用标准户型,经产权交易安置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按综合造价支付。
经营性居住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产权交易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2)房屋拆迁保障。被拆迁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我市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全额支付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购房款,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房户型,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可以在建筑面积上支付40平方米的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按照成本租金标准,将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在经济条件具备后,临时租赁完善,补足购房款,改变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执行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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