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只会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的刑事责任,没有动手的人员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一般参加者的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是一般参加者的,可以做相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关键,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与首要分子的区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可;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分考虑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把握被告人与犯罪工具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关键,是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十几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反复通过会见被告人考查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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