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转移审核通过了,就表示已经转移过来了。关系转移接续不成功常见的有:
1、在原参保地欠费。转移人员需回原参保地先清偿所欠医疗保险费的;
2、转移人员提供了错误的原参保地,申请转移不成功的。这种情况,需由转移人员提供准确的原参保地,重新向新参保地重新申请办理转移;
3、转移人员在原参保地与转入参保地提供的身份证、姓名等关键参保信息不一致。需转移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将两地参保关键信息修改一致。
转移失败后的办法如下:
1、由于社保并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社保转移失败并不影响新单位的社保缴纳。新单位直接增员交社保就可以了;
2、要咨询社保局是不是因为材料缺失,也有可能是因为年龄过大不允许转移到当地,只能缴纳临时账户,找到原因对症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保关系转移流程有哪些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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