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能否采信
时间:2023-06-06 08:51:25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能否采信

证据采信规则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二、证据采信基本原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三、不采信的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6、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7、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8、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9、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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