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行政行为违法现象时首先可以收集证明他人确实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证据,然后可以举报违法者。
根据《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三条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一、哪些情形可以投诉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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