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所有宅基地等范围的土地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2、农村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房屋的主人对宅基地外土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一、农村宅基地几年不盖房可收回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买卖宅基地协议有效吗
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个人对于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此不能对其进行买卖交易,只能在村集体组织成员流通转让。其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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