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时间:2023-03-03 19:01:12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交通肇事中的归责原则来说,属于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但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车子已经超载,是罪行加重情节。

一、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治理

治理超载是个大问题但并不是一个难问题,为什么说它不是一个难问题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往往拦下一辆超载车,对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就可以顺风无阻,直到在下一个路口被拦截,再缴费再上路,正是这种只收费不管理,交了买路钱就一路顺风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关己的做风才会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部门管理到底是为了制止、堵住疏漏,还是一罚了事?如果不从思维上进行转变,治理超载的行动很容易沦落为一阵风式的运动式管理。

其次,没有事故的守卫负责制。往往隐患车、超载车上路的时候,没出问题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但出了问题就发现往往事故车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正是这种各扫门前雪的分段思维管理思路才会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载难的问题难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于收费上、在于罚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这种只关心收费不关心危险的行业潜规则,才会使得超载危险上路屡禁不止。

事实上,到底是在超载车没有上路之前就拦截,还是说让危险的隐患在路上前行,毫无疑问前者更有效,治超难难在只收费不管理,难在没有守卫问责制。

二、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超载屡禁不止,首先在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以致养虎遗患。初始阶段,有关管理部门对超载现象的置若罔闻,使违规者大获其利,奉公守法者吃亏,于是正规厂家也干起了大吨小标的营生,各种所谓某某王的车型,便因此应运而生,终于酿成了今日的局面。这些正规厂家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他们参与进来,不仅使超载向规模化、规格化发展,而且使肇事者从心理上产生一种合法化的感觉,更加堂而皇之,因此对社会的危害也就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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