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条件
1.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立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宅基地自建房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以提交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4.对有产权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需提供书面申请、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民警调查报告;
5.对农村无产权证的,且单独成家有宅基证的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宅基证原件;
办理时限
1.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当场办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费用
1.收费标准:取消户口簿工本费6元/本(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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