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2 18:06:22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杀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O%以下:

(1)持械寻衅滋事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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