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通过提供担保人、交纳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等方法,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的一种措施。如果出现以下列出的任一情况,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会被取消取保候审,立即被逮捕:罪犯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通过毁灭和伪造证据串供或干扰证人的;打击报复被害、举报人或控告人的;想自杀或逃跑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越早办理取保候审越合适。应该尽量在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根据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也是在理论上来讲,不管刑事案件进展到了什么阶段,都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尚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只要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认罪坦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在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则再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当事人被执行逮捕,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后,则再由检察院或法院予以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则更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或法定般不会再予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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