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财政补贴
**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金融支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其他险种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结合上述政策和当地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研究上报2013年度**保险工作方案、2012年度**保险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含地方特色险种)。
2、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条例》规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条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健全**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做好相关工作,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认真落实《**保险条例》的同时,于2013年3月10日之前协助提供以下材料:一是**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情况,包括主要做法与政策,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资金运用、财会处理等规定,2007-2012年各家保险机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的保费、赔付、承保利润、综合成本率及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与余额等数据,对**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等。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政策建议。
3、进一步扩大**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根据相关规定,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2013年起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10个省(区)开展**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鼓励其他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试点。请试点省(区)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将其与完善**保险政策、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并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我部,及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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