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导游证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40:27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导游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即未超过三年;

2、持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3、无《导游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加盖公章。

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加盖公章。

复印件必须要印有资格证号码页及印有姓名等资料页,复印件要清晰。

复印件要清晰。

大一寸红底免冠相片,必须冲洗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须取得导游资格证,才能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交有关材料;

2、市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接收并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将申请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市旅游局领导于1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颁发《导游证》,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须取得导游资格证,才能向汕尾市旅游局管理科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材料的决定。

3、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4、市旅游局领导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作出颁发《导游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城南路旅游大厦二楼

五、办理时限

2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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