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一般如下:
1、含义不同,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因海上运输中遇难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能纳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人按比例分担;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的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已投保的,由承保人代替对损失负责的一方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受益比例分担;
3、损失的内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费用
即采取共同海损措施额外支出的金钱。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1)与避难港等地有关的额外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代替费用:依《海商法》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代替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支付该费用却节省或避免了支付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杂项费用:依《海商法》201条,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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