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女职工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的做法,其违法性非常明显,更是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纠正。需要说的是,“怀孕即自动离职”的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便一些女职工迫于生计压力敢怒不敢言,签署了承诺书,也不会产生约束力。
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每个女性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在国家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权和生育意愿更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