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只能由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说,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法院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3、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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