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的。当然,律师要审查经济纠纷的合法性,并且,律师函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经济纠纷通常是基于合同原因引起的,如果交给律师去做,主要经历的步骤是:研究案件—发律师函—对方回复—磋商/沟通—收集证据—起诉—开庭—上诉—执行—再审,案件争议程度不同、对方履行能力不同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进度,律师发函通常能保障不超过诉讼时效,引起对方重视并促进其磋商和沟通,但一般达不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经济纠纷仲裁还是起诉公平?
经济纠纷仲裁和起诉都公平。经济仲裁与诉讼的联系是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二)组织机构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三)审级制度不同
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而法院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受案范围不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六)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
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
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判决书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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