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结案后多久可申诉
具体情况要看当事人属于那种类型的案件申诉,我国目前暂无申诉制度,只有再审申请。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全文9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