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徐某为吸毒筹钱,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潜入被害人汤某家中,盗走汤某房间内的一个水泥保险箱。盗窃成功后,徐某撬开保险箱,并欲将保险箱内的各类银元、古钱币、纸币等物品出卖销赃。怎料,经人介绍的买主竟然就是被盗保险箱的失主汤某。徐某随之落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3825元。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被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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