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如下:
1、人民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除离婚案件处理的财产分割申请再审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案件基本相同。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的规定也应当按照通常的规定进行。
民事案件可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撤诉建立在原告自愿的基础上,即使已经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和被告庭外和解或者原告又不想离婚了,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像是遭受到男方家暴或者有其他新情况的,也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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