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贷款诈骗案件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04 14:03:02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贷款诈骗案的立案标准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骗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具体理解如下: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非法占有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不仅包括客观上支配控制,也包括主观上的占有意思,占有意思由排除他人利用的意思和自己处分的意思,缺一不可,若只有排除他人利用的意思,缺乏自己处分的意思,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只需有毁坏以致他人不能利用的意思。

2、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认定:

诈骗的具体流程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他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自己获得财产。本罪的受害人要求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3、个人骗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

个人骗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是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若是达不到将不予立案。此处所言一万元以上不要求已经获得,不要求既遂,有一般获得的可能性即可。

一、贷款诈骗案的具体处罚如下: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深圳贷款诈骗案立案标准

深圳关于贷款诈骗的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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