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商标的权利状态;
2.注意商标的权利主体;
3.注意商标的效力范围;
4.注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5.注意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6.注意保证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7.注意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
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1、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签名、盖章。
2、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金额全额费用必须交付给甲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4、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需要环保产品认证,政府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署,或指定机构国家认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到标准。必须出具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只要商标许可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商标许可的生效时间就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需要到商标局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实际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登记也是可以生效的。
但是需要声明的是即使得到了商标使用许可,也仅仅是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如果想要真正获得一个商标最好的方式是注册一个。当然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最好到商标网(http://www.iprlabel.com/)查询一下商标,排除在先近似商标,确保欲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新颖性。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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