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已达到12%以上,犯罪总量持续增长,犯罪类型呈多元化趋势,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己由1998年的90多个发展到现在的130多个,增幅达23%。面对如此严重的状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引起了我们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9年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从加强教育、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及预防重新犯罪等五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细化规定。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全国法院2001一200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13%。2003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93%。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17%。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
从青岛市法院2003一2007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3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4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05%。2004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63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65%。2005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6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34%。2006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6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0.08%。2007年全市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44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8.34%。
从市南区法院2004一2008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来看,2004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1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30.82%。2005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1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7.6%。2006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1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9.63%。2007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2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31.96%。2008年区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1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4.54%。(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市内五区的部分未成年罪犯,以上比例不能全面反映市南区法院未成年罪犯的情况)。
仅从以上几年各级法院的统计数字中,就能清楚的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与整个社会违法犯罪总量同步发展,呈波浪式起伏,稳中有升,这种状况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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