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贿赂除了金钱及其他财物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权、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旅游、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安排子女就业、解决招工指标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我们要打击受贿,既要完善受贿立法及吏治体制,还要从提高对受贿犯罪的发现、查处概率,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降低受贿收益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受贿罪本质要件防治立法完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利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本质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国家机关对内对外职能任务的一切活动。这种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犯,会侵蚀国家机体、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赖,从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而且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一个以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公务的声誉为基本客体,与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选择组成的一个结构性客体。第四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不能全面地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渎职犯罪,都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如贪污、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但不同的渎职犯罪又有其不同的特征,把渎职犯罪的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这个同类客体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能把受贿罪的特殊性揭示出来。同时,受贿犯罪还有贪脏不枉法的情况,贪赃不枉法的,受贿与不受贿在执行职务上没有区别,这就不存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问题。对这种贪脏枉法的案件,司法实践中都是按受贿罪定罪的。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坚持以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为前提的话,就会把这类行为排斥在应受惩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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