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结算存在诉讼时效吗
时间:2023-04-26 08:52:15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程款未结算存在诉讼时效吗

1、第一个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2、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

3、第二个观点:该工程款诉讼时效从双方结算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原、被告双方未对该工程款进行结算,即没有明确的付款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在涉及到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时,法院倾向于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以双方结算之日起算。但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仍需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二、工程款支付流程

1、工程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两个流程,预付款支付流程和进度款支付流程。

2、预付款一般的支付流程是施工单位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表》给预算专员,预算办根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审核预付款,签署申请表然后交给财务部;财务部复核后,交给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然后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交给出纳安排付款。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比预付款稍微复杂,通常是施工单位先向工程部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附上已完工程的预算书;工程部审核当月完成的项目及相关工程量,审核完毕由工程部经理签字后交到预算专员;预算专员审核已完工程量,并审核工程预算价,确定当月完成工程造价,根据合同约定,审批工程款,预算专员签字确认;之后,预算专员将签字确认的申请表上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施工单位根据审核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中的金额开具发票;施工单位将审核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以及相同金额的发票上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再次复核申请表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以及核对发票的各项内容后,交到出纳处办理该款项的转付。

三、工程款结算方法

1、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相关的结算方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规定。

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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