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哪些情形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2、提供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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