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中前者必须是被告人实施贪污行为,所形成的涉案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而后者则是当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仅为1万元以上但不满3万元时,有较重情节的,也可以对其予以立案追诉,例如,行为人贪污的款项为用于抢险救灾的特定救济款等情形。
关于贪污罪的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个人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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