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寻衅滋事该怎样量刑
寻衅滋事的量刑:
1、寻衅滋事一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
2、收集别人三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别人财产或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等,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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