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况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一、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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