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人家就不爽啊,就和A厂商谈判,你这产品给我再便宜点吧,不然我就不进口了。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啊,甲国市场太小吃不下嘛,于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好吧好吧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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