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私事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凭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国务院台办“立项批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清楚、一致的“申请表”,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小二寸,不得使用一次成像相机拍照。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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