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英美法中称为jointandseveralliability,即所有加害人承担共同的和单独的责任。
通常理解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侵权主体都有义务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所有的加害人或任何一个加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受害人仅仅起诉其中的一个加害人,是否意味着受害人免除了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哪?受害人是否有权免除其他人的责任哪?
首先,受害人提出要求其中一个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人的责任,因为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侵权人都负有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而受害人为了自己的权利的顺利实现(如有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有的加害人下落不明等),是有这种选择权的,不能片面理解为放弃对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选择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错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能再起诉其他加害人。
其次,受害人无权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受害人不能违反,所以,即使受害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除非该加害人同意或免除所有加害人的责任,否则该免除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自己责任以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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