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建筑设计企业,请问:日常的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开支,能否按照所涉及项目,分别计入项目成本中去?这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招待费用要按比例才能扣除有冲突吗?公司设计人员平常每月只拿底薪,但设计项目完成后往往有较高提成,这部分该怎么处理?
【专家解答】
能对应到具体项目的招待费可以核算为项目成本,而无法对应到项目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经营)费用,这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原理还是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都是可以的。至于税务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不直接约束会计核算,而无论企业将招待费性质的费用如何核算,都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单独列示(将分别在各科目核算的招待费汇集起来即可)。实际操作时,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精细一些,比如在项目成本中对招待费单独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很方便填表。但需要明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公司可以考虑改进一下工资核算办法,如项目成本的核算应该尽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如果员工工资可以合理预计,则可以按预计数预提计入成本。至于发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确定均衡发放的办法,或者从成本控制和业绩激励角度出发,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只要所发生的工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理原则,除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外,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大。
一、闲置费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部门规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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