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者与14岁以下的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了加强对年轻女性的特殊保护,刑法推定14岁以下的年轻女性没有性自主权。因此,只要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年轻女性,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被视为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强奸年轻女性的强奸罪与一般强奸罪有一定的区别,如两者的即遂标准不同。
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规定是什么
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准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开始。要正确区分强奸准备与未遂的界限,就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开始的含义。开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首先,客观上,开始是实施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素的起点,即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行为。其次,开始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即行为人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行为的开始和实施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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