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单方负债,夫妻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时间:2023-06-13 20:37:04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说法】

2020年11月13日,巴某、赵某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巴某、赵某逾期尚未偿还借款,也没有支付约定利息。张某认为巴某、赵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巴某辩称,这笔钱是通过张某转给巴某的,同意还款,希望尽量少还一些利息,本金参与分配后,会尽快还给张某。但是赵某却说,她对债务的发生并不知情,直到张某他们来要账时赵某才知道巴某借的这笔钱,拒绝偿还该笔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巴某通过张某分四次向张某借款18万元,这四笔借款均约定月息2分,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时查明,巴某向张某借款时其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巴某并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

【律师普法】

巴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承诺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是最终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巴某和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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