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规定的。
草案共四十四条,旨在解决五大问题:妇女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一些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存在着男女不平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着性别歧视;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活动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妇女的性骚扰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止。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草案还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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