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了债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了债: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津贴,抚恤用度,所欠的应当划进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划定以外的社会保险用度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了债统一顺序的了债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均匀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了债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入行了债。
破产了债顺序公司倒闭股权质押给以后,个人财产可以得到赔偿,但是有一个破产赔偿的顺序:(一)债务了债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用度后,按如下顺序了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哀求权,称为优先哀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正当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入行估价的,应当入行估价。
清算组入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依照国家划定不能公然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划定的方式变卖。
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然入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用度后,按如下顺序了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在先顺序了债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入行下一顺序的了债;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了债的,予以定额了债;不足了债的,按比例了债。
(四)增补分配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进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归财产,入行增补分配。
一般说来,追归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正当据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漏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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