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13号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1998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现将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公布如下:
一、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为5.4%。执行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二、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执行期内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上款利率计息。
三、职工1999年6月底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和推算的储存额(均含本息),在199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执行期内也按上款规定的利率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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