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判定标准
时间:2023-06-06 10:21:59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轻伤一级判定标准

1、颅脑、脊髓损伤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2、面部、耳廓损伤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3、听器听力损伤

(1)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二、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1、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2、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3、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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