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时效期限内或时效期限届满后,被认定为责任人的人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要求,时效期限为90天,自索赔人解决原始索赔或从受理对其提起诉讼的法院收到投诉单副本之日起计算。与航次租船合同有关的索赔时效期为2年,从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旅客死亡赔偿,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如果旅客在运输期间因受伤而在离船后死亡,则应从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不得超过离船之日起3年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船舶租赁合同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260条中与海上拖航合同有关的索赔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船舶碰撞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共同或者分别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海上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依照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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