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个体户以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即4585元。
(2)缴费困难的可按比例做基数,即4585×40%=1834元;4585×60%=2751元;4585×20%=916.8元。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缴纳,如果应发工资超过13755元的,按13755元为基数,应发工资低于2751元的,按2751元为缴费基数,
注:2016年社平工资4585元。
1、单位职工:
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2、个体参保者:
缴费比例为20%,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缴费基数。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再加上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对符合条件且参保缴费的参保人,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即:参保人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的,按每年10元标准补贴,选择2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最高给予9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养老保险费(100元/年)。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8%,企业缴纳20%。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起始年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15年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
2、男年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参保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按15年计算,每增加1周岁减少缴费年限1年(即:男61周岁、女56周岁的为14年;男62周岁、女57周岁的为13年,以此类推)。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
3、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参保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5年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
4、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至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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