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或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且用于非法活动,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立案处理。
在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自己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有三种立案标准: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并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由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向挪用单位归还部分或者全部挪用资金的,可以不予立案。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并且经单位负责人决定,由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向挪用单位归还全部或者部分挪用资金的,可以不予立案。
不过,在认定挪用资金罪时,需要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数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第二种情况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三种情况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可以不予立案。不过,在认定挪用资金罪时,需要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数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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