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是不用开庭的。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一、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条件
1、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且票据是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为转账支票和银行汇票;
2、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应当在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票面必须写明的事项
一张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有: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出票人签章、付款地、出票地。以上事项中,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必须写明;
4、申请人的资格界定。申请人必须使票据权利人,可以是付款人、收款人或是被背书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本院提交的手续
1、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写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丢失票据时的持票人、付款银行、票面号码、帐号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立案法官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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