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普通公民,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一、监外执行需要注意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除了遵守相关刑法规定,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控制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依法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四)遵守执行机关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三、执行缓刑的罪犯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执行缓刑的罪犯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检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检查机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检查机关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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